单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权利,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原告的损失,因此单位除承担继续补办原告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理由如下: 首先,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确定,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