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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一线工人干活大意,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那么他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出现安全事故建设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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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一线工人干活大意,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那么他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首先,在建筑行业内没有你所说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这个说法,请知悉!  施工人员大意造成事故,即成为施工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原因再细分为操作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等。  施工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持证作业人员,如各类木工、瓦工、电工、焊工、车工等等;另一类为普通工人,非持证上岗。  事故本身的责任与合法持证的工人无关,若工人所持证书涉嫌伪造,则该工人需承担伪造责任的罪行。  工人操作失误造成施工事故是常见事故,通常是不造成重大事故的,因为施工的管理是由总包方在现场按施工管理标准进行组织规划的,任何一个环节的施工出现失误,该事故只影响该环节,不会造成重大事故。若一名工人的失误造成整个工地的重大事故,则该事故责任应由业主方、总包方、监理方、分包方共同承担,与工人无关,工人需接受的仅为工作失职及经济处罚的责任。  操作事故即为工人自身失误造成的事故,仅影响其自身或小范围影响施工现场。  安全事故则为现场安全管理失职,业主方、总包方、监理方安全员未将现场安全整顿合格,该责任应由业主方、总包方、监理方三方承担。  质量事故则为现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发生坍塌、损毁等事故,该责任需业主方、总包方、监理方、质监站四方共同承担。

公司如发生安全事故,公司监事有责任吗?

一般来说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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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一旦发生情况,首先由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进行清偿。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如果有股东未出资到位,那么应当承担其在出资额内的相应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监事属于公司高管,如果其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甚至触犯刑法,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以上述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应当收归公司所有。 同时根据《公司法》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有责任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公司管理制度和执行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至于事故责任,提问未给出相关信息,而定责是根据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根据职位来确定的。有些地方搞株连,那是企业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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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出现安全事故建设单位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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