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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给对方开发票,对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和开发票的名称不一致可以么?开票单位与原合同单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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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给对方开发票,对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和开发票的名称不一致可以么?

这种情况太多了,我们主要看付款单位名称和开票单位名称是否一致,一致就开票;不一致的话,就不能开票,涉嫌虚开。

付款单位与开票名称不符怎么办?

红冲发票,重新开一张新的正确的。根据相关的规定,当月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果购买方发生了退货、销售方开错了发票,销售方收到退回的抵扣联、发票联等符合作废的条件,可以按作废处理;如果当时开票时发现开错了,要即时作废。作废的前提是:符合作废条件。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我方给对方开发票,对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和开发票的名称不一致可以么?开票单位与原合同单位不一致-图1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我方给对方开发票,对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和开发票的名称不一致可以么?开票单位与原合同单位不一致-图2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贵公司可以将开具错误的发票退还对方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扩展资料《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定额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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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建议在付款时按规定取得发票。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4号)规定,开具定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已开具的定额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5号)第十七条规定,通用定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货单位与签订合同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怎么办?

  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按规定开发票。如果签有合同,按合同处理。如没有,和A公司联系。  增值税票上应该开具:购货单位的名称、税号、地址、开户行、账号,货物的名称、单价(无税单价)、数量,开票单位的收款人、复核人等。  销货单位的名称、税号、地址、开户行、账号等资料及开票员名称、发票密码等资料系统自动提取或生成,不用输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开票单位与原合同单位不一致怎么办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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