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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于是上诉,二审认为应当受理,二审法院怎么办?行政诉讼只能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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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于是上诉,二审认为应当受理,二审法院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这两个是不同前提的处理方式。没有矛盾。七十九条的前提是认为不应当受理。而七十条的前提里面没有不应当受理,是普通情况下,即认为受理没错的前提下。

行政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地方党委吗?

乡党委书记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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