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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事故发生后是由项目负责人向企业报告,还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企业报告?(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

  1. 施工事故发生后是由项目负责人向企业报告,还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企业报告?
  2. 公司如发生安全事故,公司监事有责任吗?

施工事故发生后是由项目负责人向企业报告,还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企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在施工工地上,一般是首先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再由项目负责人向企业报告;但是其他项目人员也可以直接越级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施工事故发生后是由项目负责人向企业报告,还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企业报告?(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图1

不管由谁上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地上多数情况是项目经理上报,不排除特殊情况;

公司如发生安全事故,公司监事有责任吗?

一般来说不会。

1、公司一旦发生情况,首先由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进行清偿。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如果有股东未出资到位,那么应当承担其在出资额内的相应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事故发生后是由项目负责人向企业报告,还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企业报告?(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图2

2、监事属于公司高管,如果其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甚至触犯刑法,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以上述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应当收归公司所有。 同时根据《公司法》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有责任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公司管理制度和执行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至于事故责任,提问未给出相关信息,而定责是根据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根据职位来确定的。有些地方搞株连,那是企业自己的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所采取的处罚措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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