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先锋

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处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与营利性活动

文章目录


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处理?

  首先,法检两院比较特殊,是不允许出现事业编制的,但是由于政法编制空缺,所以地方政府会特批一些事业编制供法检两院招录辅助人员,不能提拔,不能做法官检察官,甚至编制都只能挂靠在其他单位。

  司法改革恐怕很难波及到这部分人,改革的表面标志是先实现人财物省统管,但事业编制属于地方编制,所以这部分人肯定不在改革之内。

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处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与营利性活动-图1

  1、现在法院的事业编制的岗位都是辅助岗位(司机,内勤,书记员,出纳,后勤,法警等),因为法院的事业编制是不能任审判职称的。

  2、待遇一开始差的不大,到了以后,按工龄啊等等啊,会有差距。

  3、一般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也有好多种,要看具体情况)

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处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与营利性活动-图2

不应该有,关我们老百姓,什么事,你政府招聘的。招人时可没跟我们说明不能不能提审不能涨工资,你说明白我们当初都不会报考。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费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只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明确: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五)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法规收取的会费;(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参与营利性活动获利收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处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与营利性活动-图3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