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燃气管理条例应由哪个部门处罚?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第二十八条与第四十九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质量事故会怎么处罚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的处罚要求: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没有做好施工方案违反了哪条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请注意第三行的“其他行为”
这种行为能处罚的很多,不一定非要哪一条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吊销执业资格都可以的
违反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哪些?
违反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行为包括煽动分裂、歧视、教唆或者参与种族仇恨、种族歧视等行为,以及对民族文化、传统、宗教等进行破坏和污辱等行为。
这些行为均涉及到损害国家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和谐,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一旦违反该条例,将面临警告、罚款、撤销资格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并可能构成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公民,我们应当自觉参与民族团结教育,共同维护国家的团结稳定和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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