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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有什么?(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

  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有什么?
  2. 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申诉吗?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有什么?

一是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损失情况、救援情况,事故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是技术报告、管理报告等;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有什么?(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图1

三是事故责任人的追究意见,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追究意见,对事故企业的处罚意见;

四是吸取事故教训的建议;

五是附件,即各类证据、谈话记录等。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有什么?(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图2

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申诉吗?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无可诉性,具体原因为以下几点:

1.主体不适格

大部分当事人遇到此种情况,可能想到的第一个救济途及就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作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调查组是由相关政府、安监、劳动、公安、监察、检察院、工会等派人组成的临时工作机构,并非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有什么?(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图3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仅是责任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来龙去脉、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总结事故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等内容。

由于一些当事人对事故调查报告具有不可复议、不可诉讼的法律属性不了解,所以因对调查报告持有异议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有发生。调查报告的这种属性表现在:

一是提交调查报告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事故调查组是临时工作机构,无权独立作出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调查报告不具有独立完整、直接执行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不能依据调查报告直接实施法律责任追究。

三是对调查报告持有异议,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主体必须是独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复议和起诉的事由必须是被认为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独立的、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鉴于调查报告不具备上述法定特征,所以行政相对人不能针对事故调查组及其提交的调查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调查报告提交后,有关人民政府对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基本情况尤其是事故定性、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等问题要进行全面地讨论研究。如果认为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认定不清、定性不准、责任不明,有权要求进行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和补正材料。

可以

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做出事故处理批复,这是在事故调查阶段和事故处理阶段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处分。行政关系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行政处罚事实依据,是否可诉,在此就相当重要。因此,确认事故调查报告的可诉性,对于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依法追究责任、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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