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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单位的民事权利)

  1. 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2. 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更,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非自然人基本就是指: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上有两大类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误解,特别是法人与法人代表之间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一种虚拟的实体,也就是非自然人,而代表法人组织行使权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国,法人共有四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会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相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意义就在于,将组织的责任与个人责任离,从而降低个人承担的风险,避免个人受到损失。

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更,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您好,我国民事庭审中原告一般是不能变更的,但是依照《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亦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单位的民事权利)-图1

依照法律的上述规定,对以下情况下的诉讼主体,可以进行变更:

1.原告或者被告在起诉前已经发生名称的变更或者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人民法院在起诉阶段已经发现的,应当向原告释明要求其主动变更,重新提交起诉状。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更:原告仅仅是名称变更的,通知原告以变更后的名称作为其称谓;原告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通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组织不愿参加诉讼的,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或者上诉处理;原告的主体资格终止的,由权利义务的承继人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不愿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则应视为其自动撤诉处理。

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单位的民事权利)-图2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体发生变更的,如果原告未提出变更被告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变更被告一方当事人。被告一方主体资格终止的,原告可以申请变更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作为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变更被告。

4.一审裁判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在上诉后至二审终结前,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发生变更的,二审法院不应因此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直接将变更后的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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