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先锋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区别?(单位犯罪没有共同)

  1.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区别?
  2. 犯罪坐牢社保会取消吗?
  3. 在刑事诉讼中,一审共同犯罪的其中一个被告提起了上诉,另一个被告在二审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区别?

1、思想上的区别: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实质分歧在于行为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对立,简单来说就是客观与主管的区别。

2、是否侵犯法律: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区别?(单位犯罪没有共同)-图1

行为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以实现各自企图的犯罪人,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能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混为一谈,二人以上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

3、条件上的区别:犯罪共同说在确定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如果由行为人单独完成该犯罪事实的,是单独正犯;由数人协力共同完成该犯罪事实的,是共同犯罪。所以,共同犯罪关系是二人以上共犯一罪的关系,在不同的犯罪事实或不同的构成要件之间,不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关系。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不一定只在所实施的行为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之间发生,二人以上只要具有共同行为,即使其中一人没有责任能力,或者缺乏罪过,或者具有阻却违法事由,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有共同行为,即使是数个犯意不同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即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区别?(单位犯罪没有共同)-图2

犯罪坐牢社保会取消吗?

不会取消,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一般的公民,在被判刑期间(服刑期间)社保处理时封存,出狱后进入在职期间又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有的社保完全可以接续下去的。

道理很简单的:社保费的缴纳,是由在职职工在职期间,由单位与职工本人共同按比例缴纳的,被判刑后的服刑人员,是没有任何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养老金的。所以要看服刑期间和服刑之后是否工作职务被保留了,以此为判断。建议到当地社保中心咨询具体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一审共同犯罪的其中一个被告提起了上诉,另一个被告在二审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共同犯罪的一个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要对全部案件进行审查,其他被告人因“上诉不加刑”原则而不会受到影响。除非是检察院提出抗诉,都不得加重上诉一方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区别?(单位犯罪没有共同)-图3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单位犯罪没有共同犯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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