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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每月1号和十五号才可以辞职这样合法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1. 公司要求每月1号和十五号才可以辞职这样合法吗?

公司要求每月1号和十五号才可以辞职这样合法吗?

1、规定不合法,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1个月通知单位即可离职。

如果属于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书面通知公司后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了保证时效,建议书面通过电子邮件或ems向上级领导或公司行政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邮寄后也可以再跟公司谈,这样就不用担心后续一直拖延,另外也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2、未拿到劳动合同的,不影响辞职,让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可,离职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如果想要拿到劳动合同,可以要跟单位谈,如果单位不出具,视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签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这条跟单位谈,单位一般会给劳动合同的。4、如果有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解除证明之类的劳动争议,建议首选劳动监察投诉(打12333全国统一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热线咨询),比仲裁、诉讼快,且监察对企业有处罚权;如果有争议发生的可能,提前搜集好相应证据,如加班考勤记录(加班工资),涉及工资、奖金的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电话录音等。离职后,原有公司OA,邮件权限会关闭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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