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除了工伤保险之外。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吗?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规定,工伤十级伤残除了工伤保险之外,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到达了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还要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没有法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进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对象是劳动能力鉴定为 一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鉴定结论作出时即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对象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有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工伤职工退休时虽然也劳动关系终止,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仅限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遇到公伤,用人单位该赔偿那些。赔偿多少?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对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赔偿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赔偿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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