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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核销账务的规定?
答:账龄达10年以上,核销理由充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核销账务。
国有企业核销账务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不包括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在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财务核销。
依据坏账损失的规定和法院破产文件进行认定和核销
(一)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损失。
(二)对各项坏账,企业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三)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坏账核销怎么处理?
1、资产管理部门核实调查坏账相关情况。
2、业务部门提交坏账申请,并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总经理、董事会审批。
3、报送相关材料给税务部门审查。
4、经相关人员批准后,登记入账。
坏账核销处理:
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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