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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的订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互相告知的信息有哪些?招聘用人单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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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的订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互相告知的信息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的互相告知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如实告知对方己方真实情况的不在少数。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扩大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劳动环境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诱骗劳动者到本单位工作;有些劳动者为获得工作岗位,夸大个人简历或虚构个人能力,使用人单位很难判断等。在劳动者工作之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才发现与当初所作介绍不符,感到上当受骗,从而引发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为今后处理这种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发生争议时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诸位,问一下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面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档案接收部门)盖哪个章?

1、《就业协议书》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即单位给员工挂靠档案和人事关系的机构,一般为当地人才市场 (如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等)具体情况咨询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可以盖人才交流中心或者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局的章。

劳动法合同的订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互相告知的信息有哪些?招聘用人单位协议-图1

2、上级主管部门指一个单位的上级(政府)管理机构。举例:如卫生局是医院、卫生防疫站等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是各类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

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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