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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拖延不报是一种什么犯罪行为?单位隐瞒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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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拖延不报是一种什么犯罪行为?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企事故隐瞒不报怎么处理?

出了事故隐瞒不报,肯定要追究隐瞒不报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拖延不报是一种什么犯罪行为?单位隐瞒安全事故-图1

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迟报,瞒报,漏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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