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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房管局应以谁为被告?单位被告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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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房管局应以谁为被告?

  如果民事诉讼,就以房管局为被告,注明负责人为XXX,职务,局长。

  如果是行政诉讼,房管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可以以房管局为被告,注明负责人为XXX,职务,局长。略微不一样的地方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起诉房管局应以谁为被告?单位被告的诉讼主体-图1

民事诉讼中,被告主体出现错误该怎么办?

1. 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书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2. 书写有误不影响判决。用证据证明你的主张,事实认定和判决依据理由,是法官的事。如果觉得诉状中书写有误可能误导法官,在陈述和辩论环节都可以纠正过来。但主要还是看证据。


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建筑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怎么确认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起诉房管局应以谁为被告?单位被告的诉讼主体-图2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房管局应以谁为被告?单位被告的诉讼主体-图3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单位被告的诉讼主体是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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