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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单位名誉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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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进行确认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侵害名誉权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单位名誉权相关规定-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其中,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良好社会声誉和社会评价;荣誉是指因特定事迹或成就所得到的尊敬或崇敬;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被公开或公众知晓的私密信息及其相关行为。

如果他人通过言论、文字、画面等方式对这些权益进行了侵犯,即使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失,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如果造成了实质上的损失,被侵害方还可以请求经济赔偿。

侵害名誉权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单位名誉权相关规定-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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