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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核定的。
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情形,包括:
经济补偿金=0,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1,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即代通知金)。
一、经济补偿金=0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3.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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