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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财物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结论:个体工商户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见于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
具有法人资格
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
自然人
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所以个体工商户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
职务侵占是指手中握有相应权力的,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吞公有财产的,那些手中没有权利,只是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的,只能算是贪占财物,不能算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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